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4223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托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第三人:上海杨卫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托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杨卫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倪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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