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民初1926号
原告(反诉被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郴资大道望仙小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肖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丛,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资兴云雾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东江街道双溪村。
法定代表人:罗解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细容,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凯,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资兴云雾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3日,原告(反诉被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资兴云雾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本诉原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资兴云雾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资兴云雾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资兴云雾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已收取的本诉原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0261元、反诉原告资兴云雾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1310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周阿鸧
审 判 员 曹庚雄
人民陪审员 袁春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