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002执2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肖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郴州市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郴州市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2021年8月23日发起总对总线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股权、证券、车辆等财产;
2021年9月3日线下发起不动产、公积金、保险等理财产品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郴州市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郴州市郴州大道开发区西侧鲲鹏国际商贸城多套房产,拟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对这些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暂无处置价值;
2022年2月对被执行人郴州市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022年2月22日本院进行终本约谈,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琴
审判员周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