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辉,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郴资大道望仙小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肖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永辉与被执行人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永辉与被执行人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湘1023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内容为:“一、被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李永辉30万元暂扣工程款属实;二、鉴于原告李永辉与第三人李颖之间就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进行结算,如被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欠30万元暂扣款项付给原告李永辉,则有可能无法保证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为此原告李永辉与第三人李颖一致同意:如第三人李颖在2021年8月19日前未就农民工资向法院主张权利,则被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永辉,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向被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如第三人李颖在2021年8月19日前向法院主张权利,则被告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李永辉与第三人李颖诉讼的生效裁判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欠工程款;三、双方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是附条件的,只有在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时,如被执行人仍未将30万元暂扣款项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供证据,证实第三人李颖已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主张了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已于2021年8月23日正式立案受理,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因此,申请执行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申请错误,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永辉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赟
审判员 李文斌
审判员 张臣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兰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