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执保217号
申请人:李永辉,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3092570309H,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郴资大道望仙小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肖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湘1023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李永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L5××××的奥迪牌FV7201BACWG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文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龙际洋
书 记 员 李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