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3财保29号
申请人:李永辉,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3092570309H,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郴资大道望仙小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肖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李永辉根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21)湘1023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申请人李永辉自愿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L×××××的奥迪牌FV7201BACWG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永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障将来案件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李永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L×××××的奥迪牌FV7201BACWG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李永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阳海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建凤
书 记 员 邓丽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