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35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京沪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海工大道3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7101498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烜,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京沪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京沪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京沪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