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105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钱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盼盼,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海婷,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龙西社区服务中心(南站片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香。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出的宁环罚字[2020]14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查过程中,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宁环罚字[2020]14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为由,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宁环罚字[2020]14027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