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民初5787号
原告:句容市中景草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王庄自然村。
被告: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蒋乔街道乔家门路1号。
本院受理原告句容市中景草坪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专属管辖,应由施工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7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武警边防总队保障房绿化工程”的施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发生争议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正涛
二0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蔡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