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句容市中景草坪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4287号
原告:句容市中景草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王庄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糜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蒋乔街道乔家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中景草坪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江苏国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中景草坪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 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佳利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