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紫岗贸易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十里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湖南紫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里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谦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2023)湘0424执保78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湖南紫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里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谦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紫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衡东大道尚达峰景2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冲口路146号郴高雅苑1栋19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十里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郴州市**县城关镇七一广场一楼(十里江湾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谦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48号五江天街10号栋1206号。
法定代表人:**。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00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100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