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执29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2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冲口路146号郴高雅苑1栋19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湘阳街大屋社区香山红叶小区A栋C座1407号。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的(2022)湘1302民初7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302执2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