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和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安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市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81执8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1栋25层。 法定代表人:**流,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马路镇善村村丰木一组***屋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安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48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安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市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21300元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16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2元。经查,被执行人**市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安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8月23日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市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负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市济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银行帐户、网络资金,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并把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