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安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申6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安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安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4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