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2民初85号之一
原告:湖南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158号9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09199189XG。
法定代表人:曾纯,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住址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湖南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鑫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增鑫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鑫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5元(已减半),由湖南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代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子颖
书 记 员 邓雪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