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民初3330号
原告: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53xxxx。
法定代表人:李选学。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子睿,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台县宏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述明。
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
原告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台县宏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20年1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10元,退还其55元。
审判员 王延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