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345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山丹县。
委托代理人:孟某,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东湖小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秀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