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东湖小区东大门南侧D段07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学,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4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佳鑫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国道227线党寨收费站向东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原审被告:张掖市恒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国道227线党寨收费站向东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掖市安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东关金张掖牌楼贸易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掖市宜鑫蓝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
原审被告:张淑萍,女,。
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学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佳鑫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恒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安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宜鑫蓝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淑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7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学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亦未在限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健
书 记 员 张咫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