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291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选学,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53711C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0)甘07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罚金八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二、违法所得99.5***追缴,退还各被害人。其中退赔张掖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万元,退赔张掖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万元,退赔张掖市沙洲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万元,退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退赔甘肃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5万元,退赔甘肃御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4万元(包括已退赔的25万元),退赔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万元,退赔张掖市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2.2023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3年3月22日、2023年3月24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6日、2023年6月25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15日,本院通过八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信息;经对其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号为甘GF××**号别克汽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1年11月17日,经查该车辆无下落且被本院(2021)甘0702执5221号案件依法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除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
4.2023年3月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3年8月11日,本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记载地址实地查找被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3年8月1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7.2023年8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