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02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博宇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第5栋3单元6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卓力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清镇市洛卡小城1栋1单元1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卓力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博宇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安装费共计333488.32元及违约金(以333488.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1元、执行费495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卓力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41589.32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卓力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卓力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尚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