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山水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金山水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1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水木年华38-2号。
管理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商国庆,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琰,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金山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700号33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金山水建设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1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担保代偿款36238.58万元,并承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35918.58万元自2013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320万元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853730元,本案执行费531519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执行措施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金额较少,部分账户予以冻结。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省金山水建设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江苏南京玄武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在南京无财产。限制高消费令名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公告本院已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截止目前未有财产信息反馈。现场查勘被执行人已关门歇业,公司去向不明。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查封、调查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任何财产线索。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