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顺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43岁,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张治国,男,36岁,住呼和浩特市。
关于内蒙古顺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张治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2、通过多次全国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有俩辆小汽车,因该车辆无法找到,且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我院轮候查封,无法处置。3、我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4、本院工作人员去往被执行人白金明住所地进行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线索,无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马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彦
二0二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