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3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艺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龙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庞颂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艺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市艺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故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市艺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强制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市艺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志成
审判员 曹建忠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