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308号
申请人:***,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建峰,***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艺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龙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庞颂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艺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艺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艺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