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璟,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克州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建设路16号0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邵璟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克州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22)新300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璟虽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上诉状,但未缴纳案件受理费。***、邵璟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内未缴纳,本院又通过电话分别向***和邵璟提醒缴纳案件受理费,截止日期后,***和邵璟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邵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不都卡 迪尔亚森 审 判 员 姚   春   梅 审 判 员 **努尔提力瓦尔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给娜托合提努尔 书 记 员 ***提 **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