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吐尔尕特口岸分公司、新疆克州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24民初404号 原告: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吐尔尕特口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吐尔尕特口岸(***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克州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环城北路19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吐尔尕特口岸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克州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于2023年7月6日向原告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吐尔尕特口岸分公司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吐尔尕特口岸分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吐尔尕特口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