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财保275号
申请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彤。
委托代理人:管志勇,系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市包供成套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包供成套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05×××03)的存款32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包供成套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05×××03)的存款321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定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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