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498216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075425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4民初9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24元(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60,262元、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60,262元),减半收取60,262元,由上诉人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131元、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13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任娲‎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