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498216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075425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4民初9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24元(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60,262元、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60,262元),减半收取60,262元,由上诉人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131元、电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13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任娲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