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1执恢165号
荔波迎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黔高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荔波迎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德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贵州环科院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原案号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回转的金额为人民币642703.07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贵州德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4674元,发还了荔波迎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两笔案款,共计为642703.07元。现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贵州德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还需支付荔波迎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4762.02元后,执行回转全案执行完毕。本院已将该64762.0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荔波迎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扣划至本院账户的剩余款项已退还被执行人贵州德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关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执字第320号执行回转一案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