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3213号
原告:吉林市昌邑区宏兴建筑设备租赁处.摩卡1号高层住宅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于江清,经理。
被告:吉林省铭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吉林市昌邑区宏兴建筑设备租赁处与被告吉林省铭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昌邑区宏兴建筑设备租赁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昌邑区宏兴建筑设备租赁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