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三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三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春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张东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三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特13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106执8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