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1518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平,西安市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居民。
被告: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叶陈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鸿,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陕西豪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郗鹤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