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8859号
原告: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百年新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百年新业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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