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东康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康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淮娇娇,女性,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东康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9日、11月3日、12月15日、2022年1月14日、2月17日、3月25日六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劵、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协助机关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蓝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 四、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均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通过电话、谈话等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六、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康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康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标的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50000元,全部未受偿。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潘西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