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西路支行,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31499号 原告:**,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珊,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媚,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9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西安北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西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楼XX,系该支行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媚、***、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奇公司)、第三人西安北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创公司)、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西路支行(以下简称:西安银行长安西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珊、第三人北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五被告及第三人西安银行长安西路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共4612.08元(罚息暂计至2021年6月1日,以后按每日0.4‰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88元;4、被告***、**媚、***、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2日,原告通过西安北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向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出借款项15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1.0%,自逾期之日按0.4‰/日的利率按日支付逾期罚息,借款期限为184天(自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原告与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北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子《四方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0716001560),被告***、***、**媚、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出具担保函的方式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0年1月22日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媚、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科创公司、***、**媚、***、豪奇公司缺席未辩。 第三人北创公司述称,北创公司作为居间方以及“小猪生财平台”的运营方,为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借款居间服务,原告作为出借人,借款属实,合同有效,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 第三人西安银行长安西路支行未到庭应诉,其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我行与北创公司系合作关系,我行为北创公司提供客户交易资金存管账户,即客户(包括出借人及借款人)通过“小猪生财平台”页面跳转至我行的页面自主发起申请,由我行为客户开立用于存放客户交易资金的专用账户,与客户的结算账户绑定,与客户在北创公司开立的管理账户一一对应,包括存管账户的开立、绑卡、解绑卡、充值记账、支付提现、收费、客户信息管理、账户查询、打款认证、清算对账、资金存管功能。出借人、借款人、平台分别在系统中开立账户,各自独立操作,确保北创公司的自有资金与客户的资金严格隔离,我行按照客户发出的指令完成支付操作,我行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承担对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我行的职责是账户管理人。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北创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北创公司系网络借贷服务平台“小猪生财”的运营商,通过各种方式为经平台认可的投资者和融资人之间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与增值服务。北创公司与西安银行长安西路支行合作,由该行为北创公司及北创公司客户即通过北创公司网站、移动web端、移动APP等北创公司服务渠道注册的会员提供存管系统及服务,具体包括存管账户开立、绑卡、解绑卡、充值记账、支付、提现、收费、客户信息管理、账户查询、打款认证、清算对账、资金存管及其他增值功能,北创公司及北创公司客户分别在系统中开立账户,各自独立操作,确保北创公司客户资金与北创公司自有资金严格隔离。 原告**与被告科创公司均系北创公司开发运营的“小猪生财”平台注册客户。2019年7月22日,包含原告**在内的多名出借人作为甲方与被告科创公司(借款人、乙方)、被告***(担保人、丙方)、第三人北创公司(平台服务方、**)通过该平台线上签订《四方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年利率11%,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还款分期期数6期,还款日22日;乙方每期还款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当期本金、当期利息、拖欠本金、拖欠利息、逾期罚息、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如约定还款日24:00前,甲方资金账户中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乙方当月应还款的,视为逾期还款;如乙方逾期偿还本金或利息且丙方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的,乙方应按照初始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按0.666‰/日的利率按日支付逾期罚息,其中按每日0.4‰比例支付的逾期罚息应支付给甲方,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罚息不计复利;逾期款项中的利息不计利息;丙方同意为本协议下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在乙方未按时偿还债务时立即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协议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3年;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平台融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逾期罚息、补偿金、综合服务费等)以及所有为确保甲方的债权顺利实现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该合同还约定了借款流程:**在平台进行借款标的发布预告后,乙方须及时点击标的“发布”按钮;甲方按照**出借资金流程的规则,在对乙方发布的借款项目中点击“立即投资”按钮,输入投资金额继续点击“确认投资”按钮,然后跳转至西安银行订单信息页面,输入账户交易密码,点击“确定”按钮时,本协议生成;甲方点击“立即投资”即视为其已经向**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委托西安银行,在其资金账户中冻结金额等同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借款本金数额”的资金,上述冻结在完成给乙方放款时或本协议确定失效时解除;本协议在乙方发布的借款需求全部得到满足且乙方借款需求所对应的资金已经全部划转至乙方西安银行账户时立即生效;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即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相应的西安银行,将金额等同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借款本金数额”的资金,由甲方小猪生财平台账户关联的西安银行资金账户划转至乙方小猪生财平台账户关联的西安银行资金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借款实际发放日次日为起息日;借款发放成功为甲方履行出借义务完毕的标志,借款发放成功后,乙方可通过“提现”操作将划转的资金转至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上,乙方是否执行“提现”操作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2019年7月22日,被告科创公司在“小猪生财”平台上发布的100万元借款标的筹集完毕,包括原告**投资金额30000元。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各出借人关联的西安银行存管账户划转至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关联的西安银行存管账户中。 2019年7月16日,被告***、**媚、***、豪奇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函》,载明:本公司/本人已经审阅了解了西安北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小猪生财”平台(网址:www.pigcaifu.com)的借款合同,同意对借款人通过小猪生财平台向全体出借人融得的借款(借款标的1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按照借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向全体出借人兑付全部本金及收益时,债权人或其委托人凭本担保函和相关凭证要求本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本人将在收到该等求偿通知后的15日内无条件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本担保函的保证范围为主协议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协议中债务人应付的费用;若主协议项下或保证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多个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来实现债权,实现担保的方式不以物的担保为绝对优先,而由债权人根据实现债权的最大可能来选择,本人对此不提出异议、不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协议到期之日起三年。 另查明,被告豪奇公司的股东为***、**媚。2019年7月12日,豪奇公司的股东***、**媚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会已知悉科创公司在小猪生财平台融资合同《即四方合同》的具体情况(本金100万元,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11%),同意为科创公司在小猪生财平台上的100万元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7月16日,豪奇公司、***、***、**媚共同出具《代表行为确认书》,载明确认以下事项:1.我方已知悉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小猪生财平台举借的100万元债务的具体情况,并同意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人。2.现因为小猪生财平台技术原因,只能在前述借款对应的电子四方合同显示一个保证人,我方共同确认由***代表我方以保证人的身份签订四方合同,其法律效果由我方共同承担,我方为前述借款的连带共同保证人。3、***的其他代表行为需要我方书面授权,否则为无效行为。 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原告称:被告于2020年9月27日偿还了50%的本金15000元,并支付了借期内五个月的利息。现主张剩余50%的借款本金15000元、借期内剩余一个月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逾期之日即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26日以全部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0.4‰计算;2020年9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50%的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0.4‰计算。 再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588元。 以上事实,有《四方合同》、存管项目投资明细表、担保函、股东会决议、代表行为确认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借款合同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包含原告**在内的出借人与被告科创公司、***、第三人北创公司签订的《四方合同》系几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将30000元借款出借给了被告科创公司,履行了其出借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科创公司作为借款人未足额向原告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为11%、逾期借款利率为每日0.4‰(折合成年利率为14.6%),该约定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媚、***、豪奇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被告***、**媚、***、豪奇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自愿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超过了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长保证期间两年,故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20年1月22日,截至原告起诉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保证期间并未经过,故原告要求被告***、**媚、***、豪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截止2020年9月26日的借款利息3259.23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支付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88元; 三、被告***、**媚、***、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媚、***、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后由被告西安科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媚、***、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