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民终6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系***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永华街道办事处天威中路619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北省冀中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北省冀中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北省冀中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北省冀中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北省冀中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玫瑰南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建业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八局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八被上诉人共同支付上诉人赔偿款804823.7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因上诉人并无过错,故被上诉人应当足额支付赔偿款。 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中依法撤销原判,对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对***的上诉理由及所有诉求均不认可,其受到损失的原因一审已经查清,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辩称,同一审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及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 ***、**、**、***辩称,***过错在先,我方属于正当防卫;***带着凶器先动手,我们才动手的;***打我们是有组织的。 ***未到庭答辩。 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驳回***对保定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侵权行为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审对***的损失数额认定有误。 ***辩称,保定建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保定建业公司的上诉意见。 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辩称,同一审书面答辩意见。 ***、**、**、***辩称,我们不知道保定建业公司。 ***未到庭答辩。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对十八局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十八局建筑公司与保定建业公司所签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2、保定建业公司具有劳务分包及相应的施工资质,原审认定违法分包没有法律依据;3、十八局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辩称,自十八局建筑公司以下都是为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工作的,故他们应当承担责任。 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撤销原判。 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辩称,同一审书面答辩意见。 ***、**、**、***辩称,我们是给十八局建筑公司打工的,住处也是十八局建筑公司提供的。 ***未到庭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第一、二、三、四、五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计804823.79元;2、判令第六、七、八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以及原告聘请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6日,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甲方)与被告十八局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十八局建筑公司承包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发包的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中低压配套庭院管网工程,工程内容为村内中低压管线、户内管线连接安装及配套土方工程等;与主管道碰口,配合试气、点火和设备调试。合同工期25天,自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30日,合同总价为人民币9909166.06元。合同第15.1约定:乙方与其他专业服务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第18条约定:18.1本工程如需分包,***方书面同意并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将分包协议在签订后24小时内提交甲方。18.2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23.5约定:该工程无分包,分包单位为/。双方之间的HSE合同3.4.7约定: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应经甲方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工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乙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直接对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办理业务。被告十八局建筑公司(甲方)与被告保定建业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约定乙方分包甲方***镇、码头镇8个村中低压配套庭院管网工程,工程范围为村内中低压管线、户内管线连接安装及配套土方工程等;与主管道碰口,配合试气、点火和设备调试。工作内容为(1)中压管道部分的路面破除、恢复,管道沟开挖、回填,顶管工作坑的开挖、回填、定向穿越,阀门安装、接地安装、钢塑转换安装(2)调压箱及阀门、管道、管件接地、跨接、支架、支架基础、刷漆等安装(3)水钻打眼、入户管道、阀门、管件及软连接管安装(4)中低压系统的管道吹扫、打压、气体置换、调试、点火及现场清扫。作业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1月5日,合同暂定总价为5665797.49元。被告保定建业公司找到被告***、***、**、***、**等工人施工,从事焊输气管道安装工作。2017年11月,***因与安装煤改气管道的工人发生口角,致其家中未完成天然气管道安装。2017年11月27日晚19时许,***到涿州市村委会与负责安装的被告***、**发生争执,并称自己被打,后打电话叫原告到边家街村委会。原告带着***等人赶到现场,分别持匕首、铁管与被告***、**等人发生冲突并打斗,打斗过程中原告用匕首将***、***扎伤。被告***、***、**、***、**将原告打伤。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因伤致左侧肢体偏瘫肌力Ⅳ级以下致残程度为七级伤残;因颅脑神经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和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因伤分别于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8日、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24日、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23日在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共住院治疗80天,因伤产生医疗费26274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80天*100元/天),营养费4000元(80天*50元/天),误工费22513.46元(河北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365天*事故发生日至评残前一天共计269天),护理费3800元(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23日住院期间)、7050元(原告父亲护理,月工资4500元/30天*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24日住院47天),医疗器械费3199元,伤残赔偿金274932元(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20年*伤残系数45%),被扶养人生活费168984元(儿子***2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0600元*16年/2*45%=74160元;母亲***56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536元*20年*45%=94824元),鉴定费1030元,救护车费用3078元,交通费酌定4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10000元,以上共计769727.18元。另查明,被告***、***、**、***、**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原告岳父***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书、票据、村委会证明、***定意见书、护理人原告的父亲***的身份证、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三个月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刑事判决书,被告十八局建筑公司、被告保定建业公司提供的劳务协作合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系几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如应赔偿的损失数额是多少及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查明本案系因原告岳父***家煤改气管道安装打眼要求工人违规操作,工人拒绝,***与工人发生口角,后***叫来原告等人于晚上七点左右到工人宿舍与工人发生冲突。被告***、***、**、***、**将原告打伤致原告遭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9727.18元,其五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上述五被告受雇于被告保定建业公司,故保定建业公司作为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定建业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系由五被告犯罪行为所致,与雇佣活动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涉案事件的起因与五被告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且保定建业公司作为雇主对***家燃气管道安装事件未做到及时监督管理、妥善处置,故本院对建业公司的答辩不予采信,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与被告十八局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禁止分包,被告十八局建筑公司违反该承包合同约定、又未经总发包人同意将其工程违法分包给保定建业公司,故十八局建筑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本院酌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其自身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30918.15元(769727.18元*30%),被告***、***、**、***、**、十八局建筑公司、保定建业公司应当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38809.03元(769727.18元*7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8809.03元。二、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4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24元。 本院二审期间,***认可其为姐弟二人且其姐业已成年。其它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涉案侵权行为事发时间并非工作时间、事发地点并非工作地点且涉案损害后果并非***、***、**、***、**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所造成,故原审认定保定建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进而,十八局建筑公司与保定建业公司所签劳务分包合同效力与涉案侵权行为并无关联性,原审认定十八局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并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请求工程发包人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涿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接完电话(其岳父***的电话)开车带着***等人赶到现场分别持匕首、铁管与被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并打斗,”,足以证实***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审酌定***对涉案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妥。因二审期间***认可其为姐弟二人且其姐业已成年,故原审计算***之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有误。***应当负担其母50%的扶养费,即47412元(10536元×20年×45%×50%)。原审法院认定***其他损失并无不当。据此,***、***、**、***、**应共同赔偿***损失(769727.18元-47412元)×70%=505620.63元。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8809.03元”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5620.63元”; 二、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4元,由***负担1000元,***、***、**、***、**共同负担3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2元,由***负担4824元,***、***、**、***、**共同负担5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