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6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玫瑰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习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