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保民再终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开发区玫瑰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3)涿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保民二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冀民申字第61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查明,原告***2005年3月入职被告燃气公司工作,2009年3月27日被告收取了原告风险抵押金300元。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2011年又续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有***、**、***、***、***等组成,***系***的负责人(副班长)。该班(组)承担了公司辖区内燃气线路巡查任务,每个月负责巡视一次。2012年5月1日系***带领***巡查,在涿州市惠友豪庭小区巡查时,***将***派到楼上维修,自己检查线路,当***下楼时,***已经检查完毕,并代笔***在调压箱(柜)检查表上签了字。在当天填写的检查表内,“运行正常”栏内填写了正常,“入口压力”栏内填写了0.29兆帕,“出口压力”栏内填写了2.4千帕,“需注明事项”栏内填写了无。5月17日,当客服中心主任***一行到小区例行检查时,发现***负责范围内的调压箱有燃气泄露,检查发现***保护装置(放散装置)开关未关闭,并有小区居民给***反映燃气泄露。5月21日***在例会上强调落实责任,排查隐患,避免事故发生。会上***不能从自身查找不足,不能认识到燃气泄露处理不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并公开与***发生严重冲突。鉴于***的行为,燃气公司专门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自6月1日起待岗学习,对自身问题进行反省。7月30日燃气公司向***下达了岗位调整通知书,将***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北外环站门卫,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岗位待遇。***不服从公司安排。此后双方就工作岗位不能达成变更协议,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2012年8月9日,燃气公司向***下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同时,燃气公司向***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在通知书上签了字,但称:“本人不同意此决定,保留追诉权”。2012年12月24日***向涿州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本案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170.27元、2012年6、7月无故克扣工资9751.022元及克扣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437.76元、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带薪年休假工资34813.42元并支付住房公积金、风险抵押金,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认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本案被告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退还;***对自己工作的失误虽有异议,但通过待岗期间的学习心得可以算出,***已经认可;待岗学习后,用人单位根据***的表现和工作性质,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失公平公正,***不服从,不到岗,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未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2013年2月18日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涿劳仲案字(2012)第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告退还原告风险抵押金300元。二、由被告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三、原告的其它诉求不予支持。
原一审认为,1、原告***在奉职巡查燃气线路、排查安全隐患中有未尽之责,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2、原告主张被告无故克扣工资证据不充分。3、被告在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时,多支付给原告一个月的工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足以证明原、被告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而被告的责任应限于根据相关接供单位需要,为原告出具相关证明,提供移出方便等。5、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管理机关管理,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等,应联系公积金管理机关。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克扣工资、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工资等,原审不予支持。被告收取原告风险抵押金300元与法相悖,依法应予以退还。原审判决:一、被告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给原告***风险抵押金300元。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及档案、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届时,被告有根据相关接收单位需要,为原告出具相关证明、办理转移手续的义务。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不服上诉称:依法撤销原判第三项;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如下: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明显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非上诉人过错,原审视被上诉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顾,明显错误。2、被上诉人不存在其在通知书中所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法不能认定,且被上诉人亦未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解除行为明显违法。3、原审认定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而认定被上诉人解除合法,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且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解除程序。二、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无故克扣上诉人工资,被上诉人多支付给上诉人一个月工资系认定事实错误。三、上诉人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被上诉人未予安排,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审驳回上诉人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求,明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辩称,一、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为了避免给上诉人将来就业造成负面影响。二、被上诉人属于企业法人,劳动者的工资依据其付出的劳动确定,上诉人待岗期间的工资,只要不低于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的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上诉人在2012年度请假天数远远超过该标准,故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原二审查明,上诉人截止2012年8月9日未休年休假,上诉人主张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3天。上诉人1-8月份月平均工资为4268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2012年度请假天数已超过20天,不应享受年休假待遇,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原二审认为,上诉人在奉职巡查燃气线路、排查安全隐患中有未尽之责,其对自己工作的失误有异议,被上诉人决定其待岗学习,而后,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上诉人不服从安排。此后双方就工作岗位不能达成变更协议,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上诉人据此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工作岗位调整其工资待遇,符合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待岗期间的工资并未低于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无故克扣其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据上诉人提交的《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2012年工资表》,认定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后多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并无不当。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782元(221天÷365天×5天×4268元÷21.75天×300%)。原审驳回上诉人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诉求,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上诉人***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782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8元,被上诉人负担2元。
***申请再审主要理由,1、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非再审申请人过错,一、二审对被申请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顾,明显错误。该理由与被申请人出具的两份解除文件所述理由相左。被申请不存在其在解除通知书中所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法不能认定,且被申请人亦未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解除行为明显违法。一、二审违背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解除程序。2、一、二审认定的被申请人没有无故克扣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多支付给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系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再审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准备为其调整岗位,但被拒绝。在再审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又不接受工作地点调整的情况下,公司已经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对合同解除不存在过错,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导致合同解除时,劳动者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通知书上的理由,答辩人为了避免给再审申请人将来就业造成负面影响,是一种人性化管理的考虑。但这不能改变再审申请人被辞退的真实原因。2、答辩人属于企业法人,劳动者的工资依据其付出的劳动确定,再审申请人待岗期间工资,只要不低于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合法。3、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截止于2012年8月9日,但支付给再审申请人的工资截止于2012年9月10日,所以多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事实清楚。
再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认定的证据、查明的事实与原二审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燃气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认真履行巡查燃气线路、排查安全隐患之责,造成安全隐患,燃气公司决定其待岗学习后,根据其待岗期间的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未服从安排,燃气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燃气公司主张,***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解除(终止)合同通知书》上的理由,是为了避免给***将来就业造成负面影响,是一种人性化管理的考虑。这不能改变***被辞退的真实原因。该主张有经原审质证的燃气管道巡查管理制度、燃气管道巡查管理规定等规章、维抢修巡线副班长责任制,调压箱(柜)检查表,待岗学习心得一组及原一审出庭证人***、***、***当庭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审依据上述证据采信被申请人主张、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本院对被申请人主张亦予以采信。再审申请人主张燃气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无合法依据,与事实不符,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燃气公司与***于2012年8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发至2012年9月10日,有燃气公司工资发放明细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主张原审认定的被申请人没有无故克扣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多支付给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系事实认定错误,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东
代理审判员钱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