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众邦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施塔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3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法商初字第506号
原告锦州众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8-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杰,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施塔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众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施塔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众邦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众邦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