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晋0502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彬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月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彬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足额扣划,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苗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