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民初73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团结路4号院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原告***与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计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