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某、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终2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陕西省绥德县。
原审第三人:**,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址同上,系**之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6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6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高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