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6民初595号
原告: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绥德县环境保护局。
原告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德县环境保护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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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