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陕0826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29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