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利,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陕0881民初64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80959元并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且不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孝华
审判员  李永堂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