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民初294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9年11月11日,现住康县。
原告:***,男,出生于1966年9月8日,现住康县。
原告:黄治庆,男,出生于1966年8月17日,现住康县。
原告:崔定强,男,出生于1980年10月8日,现住康县。
原告:尹兴红,男,出生于1976年7月5日,现住康县。
原告:冯有关,男,出生于1972年11月22日,现住康县。
原告:***,男,出生于1978年8月28日,现住康县。
原告:崔军军,男,出生于1964年12月3日,现住康县。
原告:谢艳霞,女,出生于1983年3月8日,现住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翔,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家园B塔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7102820148。
法定代表人:赵平。
被告:高轻永,男,出生于1988年2月7日,现住陇南市。
被告:高飞,男,出生于1990年9月18日,现住陇南市。
被告:谈博,男,出生于1989年1月10日,现住陇南市。
原告***、***、黄治庆、崔定强、尹兴红、冯有关、***、崔军军、谢艳霞诉被告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轻永、高飞和谈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等九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治庆、崔定强、尹兴红、冯有关、***、崔军军、谢艳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654元,由被告高轻永负担。
审 判 员 张苏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 记 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