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高某1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甘1224民初191号
原告:**,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陇南市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高某1,男,1988年2月7日出生,住陇南市。
被告:高某2,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谈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与被告高某1、高某2、谈某、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某1自愿于2022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及垫付的房租等费用6029元,共计12029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被告高某1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苏  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瑶
书 记 员     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