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9民初1091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祥,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健,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03月02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三元家园B塔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7102820148。
法定代表人:赵平。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马福,公司员工。
被告: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三元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067244106Q。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祥、唐荣健,被告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马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完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租金39943元及违约金11184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8日,原告与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材料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建筑用钢管、扣件、顶托等出租给二被告使用;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所欠租金、材料赔偿款、损失等款项总金额的28%,双方还约定纠纷由甲方业主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而二被告却违约拖欠租金。截止2019年7月2日,二被告欠租金39943元,由此产生的违约金11184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
被告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所述属实,对欠付租金无异议,现资金困难,争取年底支付。
被告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8日,***为出租方(甲方)与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为承租方(乙方)签订了建筑设备材料出租合同,约定出租方出租钢管等建筑设备给武都共济家园及自用。合同约定租金月结,材料每天租金标准按钢管每米0.01元、扣件每套0.008元、顶托每套0.03元计。直至乙方所租物资材料归还为止。若乙方未按时派人到甲方结算,则以甲方租金结算明细表上结算的金额为准。付款方式为每月发生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用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转账付款时间以到达甲方账户日期为准。如乙方在次月5日前没能按时付租金,按违约处理。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最后一批租用材料还给甲方后,必须在当时付清租金及相关款项给甲方,如乙方在60天内未付清甲方租金及相关款项、或乙方违约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向乙方加收租金和材料赔偿费、损失费及所有相关款项总合计金额的28%的违约金,直到甲方收到所有租金款项为止。乙方返租赁物资给甲方时,甲方按出库清单规格验收,若与出库清单规格不符,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在验收中,乙方如果由于损坏、缺少、保管不善等及任何自然条件下造成租赁资不能如数退还给甲方或甲方终止本合同的,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材料赔偿价格标准见附表二由乙方向甲方偿付材料赔偿金。乙方未付清材料赔偿金额前,视同继续租用,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钢管每米14元、十字扣件每5.5元、直接活动扣件每套6.5元、扣件T型螺栓螺帽每套0.6元、顶托每套13元、顶托螺帽每个3元、顶托顶盘每个3元。合同还约定乙方每月租金结算明细表、材料验收乙方经办人(按乙方指定)为**、郝马福,甲方的经办人为陈飞、邓里杰。乙方落款处有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印章、**的签字。双方还约定纠纷由甲方业主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甲方向乙方交付了钢管、十字扣件、直接活动扣件、顶托等。经双方结算,截止至2019年7月2日,乙方欠甲方租金39943元。
上述事实,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租金结算明细表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与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向合同指定的人员交付了相应的建筑设备。截止2019年7月2日,乙方欠甲方租金39943元。按合同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赔偿款,双方约定总欠金额的28%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酌情按10%主张,故乙方还应支付甲方违约金3994.30元(39943元×10%)。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9943元及违约金3994.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其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租金39943元;
二、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3994.3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8.18元,减半收取539.09元,由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己垫付,被告径直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建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邓敏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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