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申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西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4日生,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杜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