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申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西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4日生,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杜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