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738号
原告: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34758175K,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52607P,住所地北京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